我是A企业下岗职工,与A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A企业仍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我被B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2012年B外企通知我离职,我要求外企B支付辞退离职经济补偿金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B外企拒绝后,我的主张可以成立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我认为您的主张应该可以成立,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并未明确个人不允许与多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2、您下岗后,您不可能对a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您在外资企是工作,也并未因与a企业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影响其中外资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及任务的完成。
3、您与外资企业的事实用工在3-4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外企作为政策掌握和执行方,未及时主动向张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七条承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也就是您可以请求其支付辞退离职经济补偿金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