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任一家国有大型建筑公司的堆货场看场工,从1999年3月5日开始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没有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力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除正常上班外,我还必须晚上留宿堆货场,负责夜晚进出堆货场车辆与人员的登记工作。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留宿堆货场的相关待遇,公司也没有在工资发放中体现相关待遇。2012年6月27日,我年满60岁,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加班时间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仅负责2年以内的加班记录。
若公司没有提交,则申诉人加班时间的申诉需支持。
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