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10月8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且终止劳动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请问律师,我没有休的年假公司可以补给我工资吗?我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000元,其中加班工资为200元。那么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我可以领取的未休年假的工资是多少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对于员工能否得到未休年假的工资这个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那么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呢?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随时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