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2012年5月24日来的现在的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2年,试用期2年,公司在试用期公司按时发给我工资了,可是转正后,公司就一直没有再发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没有按时给给您劳动报酬,你可以直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