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延误我与单位续签合同的时间,托了半年后才作出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决定,原合同期限是从2010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至的,现签了变更合同后时间改为从2010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至,而且该变更合同中签约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的,请问这份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什么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谢谢。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5个月公司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
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更的话需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不得单方变更,因此无效。
以上就是为您解答的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一一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