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5年第一次与公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所在公司下属有很多城市的营业部。因为工作需要,我分别于2009年、2010年两次被调往外地的两家营业部。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都分别是跟当地两家营业部签署的。1、请问我这份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怎样的?2、因为我的合同到2013年3月到期,如果到期后公司裁员不再续签合同的话,离职能补偿多少?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怎样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离职能补偿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你的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要求赔偿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以上是对工伤十级怎么赔偿,工伤能赔好多钱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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