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个小工厂工作的,工作了一个月后不想继续呆在里面了,可是老板不同意走人,如果走她不发工资,说出货紧,要我做完这批货,说话不是很客气,更加不愿意做,所以就旷工了,进厂有一个表格下面注有说如果旷工就扣两天工资,并且出货紧的时候会拖时间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这个表格算是劳动合同吗?有法律作用吗?我可以自己要求辞职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看当初有没约定过试用期,如果一个月是试用期的话,完全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二看有没有签订过合同,不是那张表格,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局备案的那种合同,你看到的表格可能只是公司的规定而已。
如果没签订合同,那公司就是违法了,你反过来可以告他。
三是无论是否签订了合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直接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