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某事业单位旗下分支公司(部门)职员。现单位改革部门业务将推出社会,决定撤销本人从事部门,但事业单位旗下还有另一部门不会撤,本人已怀孕3个多月,那本人还可以被解雇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说明劝退怀孕劳动者是违法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劝退怀孕女职工,违犯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可以起诉;而且劝退也是违法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年修改)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