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是3个月后我因琐事跟人事经理发生了冲突,公司总经理叫我滚,要人事给我办理辞退手续,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我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刚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第二,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与我联系,可以给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