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在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在没有取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擅自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还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麻烦律师详细说一下。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