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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可以要求赔偿吗?

咨询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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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2008年3月28日入厂工作,2010年7月1日签正式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2011年4月7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私下跟我说赔偿1个月工资,我的考勤卡记录,工资条,劳动手册,退工单,合同等都有,公司这样的赔偿合理么?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公司么?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的问题。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对比一下,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或者单位是否有可能拿以上条件当借口。

如果您对上述的解答不满意,可以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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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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