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做会计。入职三年来,由于业务精、能力强,我的工作一直受到公司上下好评。但是,公司前几天突然决定不用我了。要求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我的劳动合同上只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我想请问劳动合同已经履行,没盖公章也有法律效力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与合同上加盖公章有关系,但法定代表人签订同样有效。
二、因该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能说解除就能随随便便解除。
更何况该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其内容是合法的,签订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在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公司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进行赔偿,小蓝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