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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收取押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咨询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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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今年2月份,我朋友陈茵应聘到南昌一家酒店上班。酒店要求陈茵交纳500元押金,用于员工服装等费用。半年后,陈茵离职,她要求该酒店退还500元,但该公司以陈茵已经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为由,只答应退还其中的200元。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劳动合同对收取押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对您提出的问题的一些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需要咨询其他的问题,都可以直接电话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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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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