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2年5月份我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商场的营业员,我和商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2012年5月1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500元。现在商场新招了一批营业员,并以我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将我辞退。我想问下未具体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应该定为几个月呢?商场有理由辞退我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
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
二、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三、在约定试用期时,试用期应拨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即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必须是在正式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加以规定,而不能先试用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
四、约定试用期是有期限的,且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半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因此,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在2012年11月1日已经结束。
商场没有理由以你试用期不合格来辞退你。
你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向商场要求赔偿。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