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刚来一个星期,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听老员工说,劳动合同中会约定不得结婚、不得生育,这样的合同可以签订吗,“不的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单位以此条款辞退您,您可以依法要求该条款无效,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