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我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三年期的。最后一分合同是2009年的12月30日至2012年的12月29日,就是今年年末的时候合同就将到期,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却不再与我续约。但是我在公司都工作好多年了,请问我可以要求与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我补偿金吗,劳动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者,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您的情况,不是上面的情况,公司有权利不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也无权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我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与我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