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公司开会,说是因为近期公司的发展不太好,需要裁减部分人员,我和我们很多同事都很担心自己被裁,我们想问一下律师,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吗?如果我们被裁了,那么我们职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是可以选择裁员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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