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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咨询时间: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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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刚毕业来到一家还不错的公司上班,可是来的时候,人事经理就告诉我,要先签订一份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只有基本工资,没有社会保险,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请问,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合法吗?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做以下分析: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责任。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再行缴纳;

仍然不能规避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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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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