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4月22号受的工伤,到五月份工伤认定批下来了,说是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然后再做工伤鉴定。因为是手指部分肌腱断裂,在治疗后一个月左右单位就允许我上班了,就是说停工留薪期不上班的话,给基本工资,如果上班那就可能多点,差距会不少。我担心的是如果我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再复发该怎么处理。我拒绝上班,等工伤鉴定后再上班是否合理?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前可以不上班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
你的停工留薪期是4个月,也就是说,这四个月是你的法定工伤医疗期,在这四个月里,单位是不能要求你上班的(你自己可以要求),停工期间工资待遇不得改变,这里的待遇指的是你的所有工资,补贴收入,不是基本工资,如果你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你的这期间的工资理应是在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的缴费基数,如果你的工资未按此发放,或者虽按此发放,但是你对这个基数有质疑,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反映。
如果你旧伤复发的,仍然可以进行治疗,而且仍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新的停工留薪期。
如果你的停工留薪期到了,但是伤仍然没好,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更改或延长。
如果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