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学生,来到一家口碑还不错的公司上班,从事客户经理一职,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合同还约定如果3个月达不到标准,公司有权要求再试用3个月,请问劳动合同约定两次试用期合法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试用期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该公司与小田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后四个月则应为劳动合同履行期,您可要求公司按试用期满约定的工资支付。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其工作期限已超过试用期,您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如果认为不能胜任工作,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不能多次试用同一个劳动者的,如果您还有什么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