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8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月收入2010年8至9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10月至2011年一月月工资1600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口头与会议形式直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已工作交接关系拖欠申请人2011年11月工资至2012年1月15号后发放,拖欠12月工资至2012年1月20日左右方法,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作押金2000月与2012年1月(21天)工资至2月23日直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后才发放,其中1月工作21天,但实际支付15天工资,其中天工资以申请人虽然去上班但未工作为由拒绝发放,其6天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单位做工作交接与讨要拖欠工资,其事实存在工作关系。请问这个双倍工资能赔偿多少?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这样的案件关键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以上就是为您解答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