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签约3年,2012年7月31日到期,现在想提前解约,但合同附则内有说,提前解约需要给赔偿金,劳动法内的两种情况下才可以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为劳动者支付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情况;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则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两种情况都无发生。请问,现在我提前解约,需要给赔偿金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方面的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我会认真帮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