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因故在9月30号宣布关闭了,当时公司给的承诺是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因为公司没有钱,我们也默认了这种补偿方式,可是现在马上要60天了,打电话给公司的法人,依然承诺是让我们等待。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继续等待下去,是否就过了劳动仲裁的诉讼期了?还有一个问题是,老板并没有给我们任何文字上的承诺。而且老板是香港人,已经回到香港,我们在北京根本见不到他。公司倒闭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劳动纠纷诉讼期如何确定?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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