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进入公司 2012年4月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到现在都还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跟公司要合同,公司总是找借口敷衍。现在我想去劳动局要求公司支付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怎么办?之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后面附加项没有划掉的。万一公司在里面增加内容怎么办?我们可以拒签劳动合同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四月签的合同,6月才正式进入公司工作,合同先于你们的劳动关系正式建立,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你需要向劳动仲裁机构证明,你上述情况,对于你所不知的条款应当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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