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刘某于2009年4月10日到昌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刘某曾经书面声明过放弃社会保险,2011年5月16日,我朋友刘某被辞退,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吗,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有效力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社会保险纠纷的问题。
刘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刘某,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虽刘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
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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