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从事商业策划的工作,会涉及一些商业计划,但没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觉得待遇不好,就提出了离职申请,打算另谋新职。我找到单位,希望开具离职证明后,就到新单位上班,但是单位拒绝了,理由是他即将从事的工作和现单位工作内容相似,根据有关法规,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请问辞职遭竞业限制该如何维权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维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由于王先生和单位之间没有保密协议,单位也没有给王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王先生不承担保密义务。
因此,王先生完全可以解除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支付相应的工资。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24条则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应当适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给付一定的补偿。
如果不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则不受竞业的限制。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