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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

咨询时间: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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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最近找到一份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预定试用期6个月,合同只有两年的期限,请问,很多人都说这样的试用期太长了,请问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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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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