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于国税的助征员,单位要在这个月未把所有助征员下岗(之前签的合同是用另一间公司名义和我们签的)只留下职工,我已经怀孕三个月了,单位要求我自己离职,不然只能换到剩下的物业公司里做搞卫生的。我不想离职,又不想去搞卫生,我能有什么权益呢,劳动法对孕妇的特殊保护是什么呢?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到孕妇应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原则,干同样的活应当领取同样劳动报酬。
所以才会出现这种大规模解聘现象,这是国内机关事业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一种普遍现象。
政府机关不应当带头规避劳动法,况且你还是一个孕妇,真不厚道。
你现在享有的权利如下:
1、拒绝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第2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意思是单位不能单方面要求你们助征员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执意解除的,你就获得下面两个权利。
2、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权利。
因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你不想选择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4、要求国税局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上述权利你应当先向原来的劳动关系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提出。
该派遣工资是否已经注销,你只需要登陆当地工商部门网站就可以查询,还可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科免费查询。
如果确定已经注销,就可以要求国税局承担连带责任。
5、拒绝调换工作岗位的权利。
你们与用人单位只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劳动合同视为有效,劳资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履行内容。
单位没有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的权利,而且你还是孕妇,竟然派去打扫卫生,实际上就是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