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5月7日在用工单位工作,工作为大货车司机,到2012年11月15日被单位辞退,原因是11月15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市里大雪,清理积雪到早6点30分左右后9点30分又被单位要求上班到中午12点,中午吃过饭又被告之要求下午出车继续工作,因太困无法继续开车拒绝出车,被单位以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辞退,该怎么办呢,可以得到赔偿吗?法律对辞退员工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辞退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您的情况,你可以3个月工资做这补偿金,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且按双倍标准赔偿,即6个月工资。
如果没提前30天通知你,还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以上合计7个月工资。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