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一家超市上班,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3年的2月27日,可以昨天人事部长通知我一个星期后我不用上班了,我觉得不合理啊,公司应该给我补偿,而且提前一个星期也不合理啊,合同中约定我们辞职都要提前一个月的,请问公司辞退员工在花四溅上有什么规定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公司辞退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时间要求,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发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应符合四十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更加您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你,并且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后方可辞退您,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随时来电话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