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在一个私营企业上班了11年,这11年里没有跟我妈签订任何劳动就业合同,也没有购买保险,现在我妈是在职期间生病得了癌症,单位就给我妈妈拿了六千元钱然后喊我妈签订了一个解除劳动合作关系的单子。但是我们现在才知道在职生病期间是不能解决劳动合作关系的,然后我们找他们老板,他们老板现在不予理睬,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可以起诉他吗?怎么起诉?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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