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小厂上班,厂里给我们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劳动局盖章,而且之前我打算辞职的时候,工厂的主管说我这个合同没有效,我之前得到的工资全部都要还给厂里。请问这个是不是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三种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那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办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希望您能满意我的回答,如果这样还不能解决您的问题的话,您可以直接与我当面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