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直都找各种理由不和我们签劳动合同,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呢?不只这样,公司还经常让我们加班,还不给加班费,这个加班费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肯,那么你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依法给你经济赔偿。
关于加班费的标准,我国法律有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想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