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们公司已经做了一年多了,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说我经常迟到,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那行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如果公司不经我同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办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解除合同的话,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给赔偿金,只有走法律途径,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还可以起诉到一审法院,甚至上诉到二审法院,最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法律帮助的话,也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