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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女员工,哪些劳动不能从事?

咨询时间: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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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曾经听说法律对女职工有些特别的保护的,想问下女职工在经期,法律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法律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请尽快解答问题,非常感谢。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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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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