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7月份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和哪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生了纠纷我就不在那里干了。但是,我发现当初签的那份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那么请问下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处理?还有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您也帮我解答一下吧。谢谢。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
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
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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