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是国棉厂职工,1960年在工作中,整个手掌都被机器搅断了。当时没有所谓工伤相关政策。最近从楚天都市报中看到现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索赔的相关报道,想咨询下,具体怎么样申报索赔事宜。奶奶现在79岁,距离工伤那年已经快50多年了。关于多年前未申报工伤的情况,工伤申报该如何处理?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工伤申报的问题。
超过期限的工伤申报,相关部门是不会处理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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