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一单位工作了二年多,只到最近一年才给我们工人交保险,其余的,都是我们自己交的。问:单位有义务给我们补齐吗?还有,我们没有休息天,我们每周工作超过多少小时才算加班。我的情况劳动报酬该如何计算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您的情况,回答如下:
1、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职工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工作时间方面,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
加班工资问题,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特殊工时审批,有综合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给付加班工资,如果是标准工时的,按照省条例二十条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