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因为工资待遇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现在公司将合同发给了总公司,总公司确定我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请问总公司有权确定合同效力吗,劳动合同的效力该谁确定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效力问题。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你所在的公司的总公司没有权利确认劳动合同的的效力,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电话向我咨询,也可以直接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