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朋友在某诊所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在所挣得的工资中扣除1200元作为押金并开具了押金票。后来我的朋友因为老板刁难在没有知会于老板的情况下选择了离开。之后返回去取押金时,老板以和顾客发生口角为由扣除了押金400元,只返还800元。收取押金的行为合法吗?如何才能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收取押金合法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和返还押金仲裁)的。
如果您还要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我取得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