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07年03月份进的公司,08年11月10日(星期一)部门经理通知我们可以不用上班,并叫我们在后天(星期三)办理离职手续。原因写个人原因或岗位调整,实际上就是裁员。但到了人事部那边赔偿是用N+1的方法来赔,请问这个赔法合理吗?马上就要发年终奖了,我们应不应该索要年终奖?您能具体的给我讲下公司裁员该如何赔偿,以及公司裁员的形式有哪些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裁员方面的问题。
离职原因上是不能写“个人原因”或“岗位调整”的,应写明是单位辞退。
这样的话,因为单位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双倍赔偿,同时索要2008年1月1日前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额外因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基本上您可得到四个月的工资,提醒您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您实际从公司得到的货币收入,而非仅仅是合同工资。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与我联系,我会非常认真的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