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小林是某公司职工,负责外地销售。2012年3月21日,小林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公司认为其已为小林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剩下的事情该小林去办,与公司无关,故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六个月后,小林只好自己申请,并被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达到因工至残六级。请问小林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