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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咨询时间:201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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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下什么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我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不是很了解,所以希望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付堃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是立即解除的情形的,但要提供有关证据证明;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提前一个月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方可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为您解答的就是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看了上述解答还是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与我联系,我会认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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