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1983年的工伤,鉴定等级是3级。当时因为不懂法律,所以并没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直到去年之前单位工资一直给4000左右,每个月单位支付300元的护理费。(期间单位负责人一直说我母亲拿的是单位的平均工资,其实不然)。去年我们到单位找到负责人,经过协商拿到了真正的平均工资,但今年年底我母亲将要退休了,由于他们单位并没有给她们交养老保险(母亲自己花钱买了15年社保),想问一下母亲的护理费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继续支付?还有如果养老保险没有达到标准,工伤发生后养老保险赔偿怎么办?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希望争取更多利益,可以直接与我进行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