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今年年底才终止。今年4月,我患病住院,于10月14日出院,后一直病休。10月31日, 公司作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我想请问下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吗?法律有些什么相关规定?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有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您的医疗期内,你的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有关部分反映,寻求法律的援助。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