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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含义是什么,合同到期影响服务期的履行吗?

咨询时间: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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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2012年我通过考试被录用为商场的员工,我和商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2012年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2500元。现在商场新招了一批员工,并以我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将我辞退。我想问下未具体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应该定为几个月呢?商场有理由辞退我吗?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服务期的含义是什么?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服务期只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约定。

二、合同到期影响服务期的履行吗?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二)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原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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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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