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爸在自2003年初进入公司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买社保。现在我爸在公司里的地位还是很低,我爸想辞职了,这样能拿到些补偿吗?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有赔偿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劳动关系纠纷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您父亲2003年进入公司工作至今,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上已经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没有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解除劳动关系,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有的有补偿,有的没有补偿,关键看解除的方式和依据的规定。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没有补偿,反而会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您父亲要解除劳动关系,要想获得补偿,不能采用辞职的方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以单位违法不给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可以获得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都可以与我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