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庆某公司上班2年半,2007年8月入职,前2年公司没有给我买保险,有签订5年合同,但是合同没有给我一份。今年3月20日我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了书面辞职信,因为工作繁重,公司一时之间找不到合适的人来接手,所以告诉我一个月之后再办离职。我已经找好了另一份工作,这份新工作不能等我一个月这么长时间。并且新单位要求我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件才办入职手续。可否让公司补交保险。有没有他方法能快速解除劳动合同,有无一个能开据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的机构。假设一月后新单位仍能接受我,而原单位仍然不解除劳动合同,不开据证明。我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您有权要求该公司(原用人单位)为您补缴劳动关系寸续期间的保险;
您可以以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到达公司后,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公司拒绝出具,请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
您目前需要收集能证明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等等。
向社保中心查询您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打印请档案管理单位盖章。
或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公司未缴纳您的社会保险的问题。
同时以公司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保留该通知到达公司的证据或公司签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