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应届毕业生,现在工作的公司只和我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说是要试用期过了以后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而且公司老板说因为公司还在发展阶段,就暂时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呢?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关于试用期和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依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及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责任。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再行缴纳的,仍然不能规避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