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学毕业后,在学校的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我与用人单位也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现在试用期刚过,公司竟然要无故辞退我,公司给的解释是发不起工资了所以只能解约,我该如何拿回公司欠我的一个半月的工资?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目前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先是拖欠工资违约,后又擅自单方毁约,他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现在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过长,是违反了《劳动法》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这些情况,用人单位显然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